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高法〔2021〕9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案件类型: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三、案件范围:适用于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前期试点的厦门、莆田,平潭三地外,本次试点前已受理当事人在试点后撤诉又重新起诉的一审案件,以及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不予适用。本次全省试点后,赔偿权利人因不了解政策变化,仍主张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应予释明。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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