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困当事人减退仲裁费的特别安排
为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减轻仲裁当事人解决争议的费用负担,及时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就本安排施行期间相关案件减退仲裁费等作出特别安排。
一、新受理案件减收仲裁费及最高限额规定
1.在本安排施行期间,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的案件,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标准减收12%仲裁费,并同时适用于上述案件所涉反请求以及对本请求/反请求的变更仲裁请求在本安排施行期间提交的情形;
2.在本安排施行期间,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关联案件10宗及以上,且个案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小额批量案件,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标准减收30%仲裁费。特殊情况的,视案件具体情形确定;
3.自本安排施行之日起,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所涉本请求或反请求单一争议金额人民币30亿元以上部分不再计收仲裁费。除非另有规定,该措施不受本安排施行期限届满的限制。
二、和解、调解及与仲裁相结合结案减收/退还仲裁费规定
鼓励当事人积极通过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更经济、更高效地解决争议。
1.在本安排施行期间,当事人依据已达成和解协议及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由贸仲组成独任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和解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案件,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标准减收70%仲裁费;
2.在本安排施行期间,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行或通过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调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案件,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标准退还20%仲裁费;
3.在本安排施行期间,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行或通过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并提出撤案申请的案件,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标准并视案件程序进展具体情况退还25%-75%仲裁费。
具体如下:
(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标准退还75%;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标准退还60%;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标准退还25%,最高不超过30%。
三、在线进行仲裁程序减收仲裁费规定
鼓励当事人积极利用在线方式,更经济、更高效、更便捷地解决争议。
开庭前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线完成提交/送达仲裁材料、在线庭审等仲裁程序的,经当事人于本安排施行期间提出仲裁费减退申请,结案时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标准减收15%。
书面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线上完成仲裁程序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鼓励当事人约定适用贸仲《金融仲裁规则》
贸仲《金融仲裁规则》具有更经济、更高效的特点。对于符合该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案件,当事人可积极通过协商,约定或补充约定适用《金融仲裁规则》。
除本安排第一条第3项外,上述案件不再适用本安排减收、退还仲裁费的规定。
五、部分案件仲裁费分期缴纳规定
因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或应缴纳的仲裁费金额较高致使无法一次性缴纳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原则上,当事人首期缴纳的仲裁费不应低于《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标准的25%,最后一期应不晚于仲裁庭首次开庭前15天缴纳完毕。
六、本安排的适用
1.本安排统一适用于贸仲总会及分会/中心;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参照本安排的精神并结合具体情况在个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2.除本安排第一条第3项外,上述减退措施仅限于在本《安排》有效期内实施。
3.本安排项下减收仲裁费的规定不包括根据《仲裁规则》应当缴纳的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 本安排各条款规定的仲裁费减收、退还措施均不叠加适用。如出现同时可适用情形时,以减收比例高者为准。
5. 本安排项下仲裁费减收、退还以及分期预交等事宜,系应对疫情作出的特别安排,均需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以核准的标准实施。
6.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如违反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存在虚假和解、虚假调解、虚假仲裁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仲裁费减免,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安排施行期间
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八、本安排的解释
本安排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