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

闽政办〔2019〕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规定执行。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统计局、医保局,省税务局)

四、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全省政策规定。在全省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加快统一全省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2019年5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低于2019年5月1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放,之后不再调整计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五、切实落实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做好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按照人社部、财政部下达的资金缴拨计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上解到位。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六、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

七、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分级统筹制度,各统筹区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本级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各市、县(区)必须保障资金及时筹集到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成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医保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统计局、医保局,省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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