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函[2009]376号
漳州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高振和不服我局工伤认定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漳劳社[2009]79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精神,劳动者无论是进入劳动生产领域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均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调整范围,因此,其遭受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劳动者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规定,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