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0〕9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和逐步实现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和异地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本级,下同)工伤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计发,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计发。
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
各设区市工伤职工异地(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或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往返交通费。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高铁或动车(二等座及以下)、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乘坐飞机的,以经济舱全价票80%为限额,据实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的费用不得报销。
(二)食宿费。各设区市工伤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就医等待治疗(含门诊或住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等待治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天。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等待治疗期间,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50元标准定额计发。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交通和住宿发票等进行审核,支付待遇。
三、异地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在本省范围内无法配置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省外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等待配置时间为1天,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过渡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的原则,各设区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食宿费(不含等待治疗的期限)、异地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食宿费(不含等待配置时间)原规定标准若高于省定上述标准的,暂维持原规定标准不变,不得再擅自提高标准,待省定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原规定标准的,执行全省统一的标准。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