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展开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下一篇

你也可能喜欢

发表评论

插入图片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