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我国的社会保险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社会保险法和以往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社保行政法规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保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有别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属于强制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权对社保的是否缴纳以及如何缴纳予以协商或单方变更,任何违背社保法律规定的协商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企业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都是违法行为。
一、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上述法条赋予了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而且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诉请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可明显发现劳动者的保障性程序权利在进一步的扩大。
(二)行政责任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三)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详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之规定。
2.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详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之规定。
二、法律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劳动者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出台,企业违反劳动法律制度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已经不容忽视!因此,本所律师特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建议公司人事部门对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对本企业未缴、欠缴的社会保险予以缴纳、补缴。对于本企业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范围、费基、费率等专门问题请务必详细征询社保机构,以保证在遵守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合理的控制缴费数额;
(二)在制定的企业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应当明确各成员企业必须遵照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履行缴费职责,公司人事部门应当监督各成员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